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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現代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確認第三人陳儷華即陳雅靜為被告之員工」,其意應係指確認被告與第三人陳儷華即陳雅靜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聲明不實之訴
裁判日期:20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