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3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