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