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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慧萍

裁判日期: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