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富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甲○○被 告 黃施麗華
黃淑卿黃淑燕黃淑珍黃明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6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