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確認投票方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第9屆會員代表之選舉不得以通訊投票方式為之,是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案由:確認投票方式
裁判日期: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