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景知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請求被告返還之臺南市○○區○○段第66-2地號之土地上第2476建號、層次第1層、總面積84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 10000,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路3段696之2號之法定停車位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