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200元(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價額為287,200元,聲明第2項之金額計算至原告起訴時為99,000元,合計為386,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