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3,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