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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建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日期:20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