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田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