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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通行台南縣○○鄉○○段○○○○○○號土地之範圍及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975元(16,500元×229.1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