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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乙○○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日期:20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