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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林照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謝素貞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兩造土地界址爭議所差距之面積,並以該面積乘以土地登記謄本上土地公告現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即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