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丙○○○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