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以上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因請求確認合約爭議仲裁約定之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備位聲明之全部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備位聲明之全部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