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蔡國治原 告 葉鴻杰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家瑜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