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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門田利晴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049元【美金30,989.77元29.592(起訴日即民國

99 年12月29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

29.592元)=917,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貨款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