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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欽賢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陳報本件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