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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蔡榮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惠娟屢施被 告 郭建成被 告 陳美琪被 告 生態永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標的雖有數項,惟均基於與被告間之「合約書」所生法律關係而生,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原告主張法律關係已因合約到期而不存在並請求返還印章等,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