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榮兆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合夥事業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雖原告陳報稱「本件先就新臺幣9萬元為請求,日後再行擴張」,惟查,本件非給付一定金錢之訴,而是請求「交付合夥事業帳冊」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