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丁○○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之數額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依其中數額最高者定之,此.有明文。又撤銷詐害行為之.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受利.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係為保障其對於被告丙○○之債權。經查:本件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物為新臺幣(下同)1,556,400元,(其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68,400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56.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3,0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288,000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1,556,400元),而原告保全之債權為252,525元,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債權人主張保全之債權額定之,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日期:20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