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5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黃藍秀金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張天良、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99年1 月8日本院99年度簡抗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對於再審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2月23日99年度救字第14號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於99年3月1日收受上開裁定,並已逾法定抗告期間未抗告,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已告確定。再審聲請人即應依法繳納再審裁判費用。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