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酒後駕車肇事,致被害人黃瑞達死亡,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賠付強制險死亡費用新臺幣150萬元予被害人黃瑞達之繼承人,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得在其保險金給付範圍內代位被害人黃瑞達之繼承人向被告求償等情,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為憑,又原告既係代位向被告求償,則其應係以被害人黃瑞達之繼承人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依據,參以本件車禍發生地係在苗栗縣○○鎮○○里○○○路○○○○號前,有原告起訴狀及所附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附卷可佐,可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苗栗縣無訛。又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苗栗縣公館鄉鶴山村鶴山252之3號,有本院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被告對本件支付命令所提之聲明異議狀中陳報之送達代收地為臺中市○區○○路○○○號11樓,有其聲明異議狀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侵權行為地、送達代收地均非在臺南縣市內,本院即非管轄法院,而應係上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所屬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因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42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