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 告 乙○○被 告 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5 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