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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 告 甲○○以上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本件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之「聲明」及「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為之聲明及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日期:20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