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設基隆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宗杰即南總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繳
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