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 告 吳宗諺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被 告 魏貝蘭被 告 張志清被 告 王淑貞被 告 蔡佩芸被 告 鄭雅惠被 告 蔡佩玲被 告 張檠翊被 告 唐翠婷被 告 蘇志學被 告 李立哲被 告 王藜瑾被 告 林錦雀被 告 顏志哲被 告 林文彬被 告 侯駿宥被 告 林家慧前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蔡進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補○○○鄉○○段○○○○號、535之9地號及53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