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69號上 訴 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被 上訴 人 洪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