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76號原 告 台鈺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恆辰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被 告 上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9年7月12日與原告訂立鋼構廠房興建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被告在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安定鄉牛肉寮土地上,承建鋼構廠房及辦公室,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且原告依系爭合約之約定,於簽約時支付頭期款216萬元。詎被告收受頭期款後,迄未開工興建廠房,原告乃於99年10月18日以台南安順郵局第12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收到催告函7日內履約施工,仍未獲置理,原告嗣於99年11月12日以台南安順郵局第137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中止)系爭合約,並以存證信函之送達視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合約既經解除,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被告自應返還價款216萬元。
(二)系爭合約當事人確係為兩造,此由系爭合約當事人欄蓋有兩造公司大小章觀之即明。系爭合約雖名為「林恆辰鋼構廠房興建合約書」,且工程名稱及內容雖分別記載為「林恆辰鋼構廠房興建工程」、「上易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林恆辰先生土地興建鋼構廠房」等字句,惟此乃因當時原告法定代理人不諳法律,認為公司廠房亦是自己之廠房所致,並不影響兩造係以原告公司委託被告公司承攬鋼構廠房興建工程之真意,此除系爭合約當事人欄蓋有兩造公司大小章,以及已繳付之工程款係由原告公司名義支付可資證明外,原告公司另委託他人興建完成之上開鋼構廠房,現由原告公司所使用,亦可為證。況原告依被告之工地負責人程文慶指示將工程款216萬元程文慶中國信託新興分行帳戶,並於起訴前寄存證信函告知被告,本院亦將原告之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未曾提出任何書面抗辯,亦未出庭,可見被告亦不否認原告之主張;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業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台南安順郵局第
129、137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台灣企銀原告網路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則按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之規定,原告業已定期催告被告履約,被告未於催告期限內履約,原告所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自屬有據。系爭合約既經合法解除,則依民法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之規定,被告負有返還頭期款216萬元之義務。
(三)至系爭合約當事人一方雖以原告法定代理人林恆辰名義為之,但衡之系爭合約當事人之一方若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林恆辰,則系爭合約無庸另行加蓋原告公司大小章,並載明原告之公司名稱;且參系爭合約標的為鋼構廠房,造價高達650萬元,屬大型場地,較不符個人工廠之使用情形;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是原告主張系爭合約當事人為兩造,足堪信採。
(四)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4日(參卷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應予准許。
四、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核無不
合;且法院得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分別宣告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乃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22,384元,並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