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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鄭偉仕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鄭榮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榮進等返還坐落臺南市○里區○里段1071之2地號土地,面積54.36平方公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判決,並於100年6月3日確定在案。

按上開土地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尺新台幣23,361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9,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惟原告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42,679元,溢繳29,106元。

聲請人聲請退還此部分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