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2號上 訴 人 南府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志成被上 訴 人 楊尚青以上上訴人與楊尚青因99年度訴字第1672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