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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美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御品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志鈞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99年度訴字第16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性質屬財產權訴訟(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核定之,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1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