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 告 名富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家樑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品元律師被 告 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修改工資鑑定機關名單,原告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實品、照片(包含全件及修改部位)、修改圖示、修改方法、詳細衣料材質及針數等相關資料,如有雇工修改,並應提出雇工人數、時間、工資計算表、工資發放資料等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