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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台灣鴻僑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全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統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統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44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
裁判日期:20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