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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台灣鴻僑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全成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 代理人 詹潤鈞以上原告與被告統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201,9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12,880元,尚應補繳9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
裁判日期:201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