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 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被 告 劉保龍
方來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