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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