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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7號上 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建被 上訴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韋利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自系爭廠房遷出,並將廠房返還予被上訴人,並請求上訴人給付租金、違約金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上訴人則對原審命其遷讓廠房及給付違約金部分聲明不服。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9, 500元(即系爭廠房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李音儀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