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被 告 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被 告 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