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被 告 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參 加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