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1號原 告 信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1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