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6,4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尚不足第一審裁判費5,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