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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3號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