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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