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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0號原 告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肇修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魏琳珊律師毛福銘被 告 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孝仁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