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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庚00000000.

癸00000000.壬00000000.乙00000000.丁00000000.己00000000.戊00000000.丙00000000.子00000000.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00000000.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19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