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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3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