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廣鴻聯合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廣鴻聯合科技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壹萬零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廣鴻聯合科技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參仟元、參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廣鴻聯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鴻公司)於民國98年5月25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4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2.2%機動計收,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被告廣鴻公司於98年5月25日邀同甲○○、乙○○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5年,本金每3個月為1期,利息按月繳納,利息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25%機動計收,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三)被告廣鴻公司復於99年1月28日邀同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融資額度2,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為1年之「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並根據該契約,分別於99年2月2日與99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840,000元、l, 100,000元,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3.015%機動計收,並約定如遲延墊付,應按墊款金額加計自墊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之違約金。
(四)被告廣鴻公司另於98年12月間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商務信用卡,經原告核給VISA商務白金卡1張,約定以廣鴻公司及甲○○為持卡人進行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結帳日為每月l日,於繳款截止日(每月15 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總額,若申請人未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繳清應付帳款,並自結帳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9.71%計付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五)詎料被告分別於99年3月26日、3月15日、6月2日、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上開第(一)、(二)、(三)、(四)項借款之利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另依據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
1 款規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商務卡申請書暨相關規範、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還本付息明細表、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郵政儲金2年定期儲金利率歷史資料表、原告銀行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信用卡帳單等件在卷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抗辯,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廣鴻公司、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訴訟費用為33,376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3,076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廣鴻公司、甲○○、乙○○負擔32,266元;餘由被告廣鴻公司、甲○○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雯娟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註 ││ │(新臺幣)│ │ │ │├──┼─────┼──────────┼─────────────────────┼─────┤│ 1 │806,072元 │自民國99年3月26日起 │自民國9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率4.44%計算 │前開利率20%計算 │ │├──┼─────┼──────────┼─────────────────────┼─────┤│ 2 │850,000元 │自民國99年3月15起至 │自民國9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振興傳統產││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業優惠貸款││ │ │3.285% │前開利率20%計算 │ │├──┼─────┼──────────┼─────────────────────┼─────┤│ 3 │676,390元 │自民國99年6月2日起至│自民國99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4.25%計算 │前開利率20%計算 │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 ││ 4 │888,329元 │自民國99年6月5日起至│自民國99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4.25%計算 │前開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