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丙○○及丁○○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5,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9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9年3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